在研究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依据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关刑事责任根据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有:1、犯罪构成根据说:即认为犯罪构成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是一种传统的观点,对这种观点持异议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抽象的犯罪行为的类型,它本身只是法律上的一种假设、一种可能,它只是对判断一定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及如何成立犯罪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标准”① ,因而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说:即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犯罪构成则是确定这种根据的标准。这种观点认为,“当一定的危害行为与法律所规定的某种抽象的犯罪行为类型相符合,这个时候抽象的犯罪行为类型就由具体的犯罪行为事实所现实地表现出来,而这种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事实与抽象的犯罪行为类型相符,正是法律假设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刑事责任的发生的前提。所以,刑事责任的根据并不是犯罪构成这一法定抽象的犯罪行为的类型本身,而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一具体的法律事实。这一法律实施是现实的、具体的危害行为与可能、抽象的犯罪构成这两个方面的结合”①。3、犯罪行为说:即认为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②。4、犯罪构成事实说:即主张将“犯罪构成作为与法定犯罪构成概念相符合的客观事实,即现实的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事实),是犯罪主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③ 。此外,还有将刑事责任的根据分为刑事责任的刑法理论根据、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④。应当承认,无论是犯罪构成说、行为符合犯罪事实说、犯罪行为说还是犯罪构成事实说,还是将刑事责任根据分为理论根据、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又存在不足之处。之所以会如此,只能说明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和多角度的问题,单纯从那一个角度去解释,都难以概括刑事责任根据的全部含义。由此可见,刑事责任的根据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犯罪构成的理论以及其他刑法理论密切相关的问题。事实上,主张犯罪构成说的,一般不会完全排除犯罪事实(行为),因为犯罪构成是以犯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条件才能成立;而主张犯罪行为说的,一般也不会排除犯罪构成(标准),因为犯罪行为如果没有法律作为衡量标准,刑事责任也是难以认定的。所以笔者认为,上述种种观点也许只是一个表达是否完整的问题,而要正确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必须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去考虑。提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还是有道理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解释犯罪构成的含义。“因为犯罪构成与犯罪行为是统一的、并行不悖的,我们讲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就是指他的行为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要件,即犯罪构成是一定危害行为的犯罪构成,犯罪行为是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① 。 上述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论是否可以运用到法人犯罪,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同自然人一样,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法人犯罪刑事责任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因此,研究和认识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正确认定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前提。由于法人犯罪的出现,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刑法理论赖以建立的个人责任的基石,它要求刑法不仅要承认个人责任,而且要承认法人责任(整体责任),要求对以个人责任的传统的刑法理论体系加以改变。也就是要求在刑事法律上承认法人同自然人一样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当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法人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法人犯罪并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必须要有法人犯罪事实的存在。没有法人犯罪事实的存在,实现法人刑事责任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句空话。有的学者曾经认为,“所谓的‘法人犯罪’,实际上并不是法人本身的犯罪,而是法人机关的自然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犯罪”② 。根据这种观点,法人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法人的犯罪事实不存在也就意味着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不存在。诚然,法人制度是传统民法中的制度,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人的活动范围从民法领域走进经济法、行政法直至刑法领域。法人参入社会活动这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能够参与合法的行为,也能施以非法行为,当法人的非法行为超出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时,就是法人的犯罪事实,而这个犯罪事实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这里所讲的法人犯罪事实,包括法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法人犯罪事实是确定法人刑事责任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根据,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实现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条件。 (二)法人刑事责任的罪过根据,即法人能够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任何一个法人组织都有自己的决策机关,法人的决策机关是法人的“大脑”,是法人活动的指挥部,法人决策机关的命令和要求,决定法人活动的形式和方向,因而也决定法人活动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法人决策机关的集体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当然,法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着自身内在机制的特点和依据,与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刑事责任能力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而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则始于法人机构的成立终于法人机构的撤销或解散;2、自然人通过自身的生理精神状态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而法人则是通过法人的决策机关所作的决策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尽管如此,法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却是肯定的;3、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认定法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只有当法人的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的规定相符合,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才有可能。法人刑事责任能否实现,在法学理论上长期存在着争论(有关的争论在本书的开始部分已作了介绍),这也是是否承认法人可以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的关键所在。那么对犯罪法人能否适用刑罚呢,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是否可能?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法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虽然不同于自然人,但是法人组织(即法人的决策机关)能够识别自己行为是否合法,因此法人的业务活动范围虽然由其章程所明确规定,而法人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完全可能去从事与其章程规定相违背的活动,甚至去进行犯罪活动。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当其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应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同样,法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其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应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这就是说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是可能的。在这里,法律根据要求法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也就是用刑事法律来衡量法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上两方面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考虑法人刑事责任时,不可只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否则就会出现上面的片面结论,或者不利于确认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或者放纵法人犯罪或者扩大了对法人的惩治范围。笔者以为,我国刑事政策中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提法,既准确地表述了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准确地表述了法人刑事责任根据,法人刑事责任依据充分体现上述刑事政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