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中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有:1、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法人的犯罪行为和依照刑法的具体条款追究刑事责任。2、有的法律只从原则上规定法人犯罪行为和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刑法的具体条款。3、有的法律仅规定法人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没有规定依照刑法,更没有规定具体条款。上述这些规定的不规范和不统一,反映了我国在制定某些附属刑法时,对如何规定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缺少立法上的统一指导,这是造成法律不严密和执法困难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引起有关立法机关足够的重视。 (三)只对法人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造成严重危害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赔偿、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法人团体,更多的采用上述法律手段予以处罚。但是,当法人的违法行为超出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规定而构成犯罪时,超出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刑事法律参入调整是必然的。因此,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中,只规定对法人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了对其适用的法律的类型的不同。
①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 ① (美)M·克林纳德、C·耶格尔:《法人犯罪》,第二章。 ①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1页。 ①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1页-82页。 ②杨春洗、甫竹明:《刑事责任的观念和根据》,《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 ③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13页。 ④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页-168页。 ①赵秉志:《刑事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研讨》,《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②赵秉志:《关于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思考》,《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 ①高铭暄、姜伟:《关于“法人犯罪”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86年第6期。 ①赵秉志《关于法人不应成为犯罪主体的思考》,《法学研究》,1989年 第5期。 ①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371页。 ①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序”,第8页-第9页。 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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