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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第一节综述 一、劳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在进行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时,应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等规定执行。 ……

4.事故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经过研究分析事故当事人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之间的关系后,就可以根据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作最后的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则为: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如果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没有报案,或者没有及时报案,结果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也应负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双方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根据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区别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有三方以上有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定责任。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次要责任。

(二)意外灾害事故

意外灾害事故是指受害人由手无法预见、不可抗拒灾害发生而造成人身伤亡的意外事故。通常可申报认定工伤的意外灾害事故有下列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主要有台风、洪水爆发、雷击、工地围墙倒塌等“天灾人祸”事故。

2.高空坠物致伤亡。主要有建筑工地棚架倒塌、建筑坠物和高空花瓶等致伤物高空坠落致人身伤亡。

3.被抢劫和其他人为原因致伤亡。前者是歹徒所为;后者如被精神病人发作时攻击致伤亡等。

调查意外灾害事故和勘查其现场时,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因为能列入工伤范围的事故,其发生必须是在特定的时间(即因工作需要外出工作的时间)内,特定道路(即因工作需要外出工作的必经道路)上,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损害的后果是不可抗拒的。

二是注意发现,提取事故痕迹物证。

三是制作勘查笔录。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主要由派出所工作人员做好勘查和笔录。原始的笔录可信性和真实性较高,要注意取得派出所的协助和支持,索取这方面的笔录等证据。

四是其他“天灾人祸”的原因,发生的主要过程,人身伤亡的情况,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五、伤亡事故报告处理

(一)事故报告。主要要做到下面几点: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快速办法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部门;重大死亡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传真等快速办法分别报告国务院企业主管部、委和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企业主管部、委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立即用电话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4.对重伤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是: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快速(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

5.企业应在每月3日前、每年1月10日前将上月(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送当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在重伤事故统计时包括重伤事故中的轻伤人数,在死亡事故统计时包括事故中的重伤、轻伤人数。

6.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处理。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二节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问答

 

一、劳动伤亡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1.什么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一般也称为劳动伤亡事故,指的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也就是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原则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2)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查明责任,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应组织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对事故现场、工人操作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机器设备状况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以便进行处理。

(4)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分析化验结果、技术鉴定、仪表记录、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登记表、报告书、旁证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5)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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