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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第一节综述 一、劳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在进行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时,应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等规定执行。 ……

四、道路交通事故和意外灾害事故调查

在工伤范围中,“因工作需要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主要是交通事故和意外灾害事故。此类情形也是工伤认定的难点,发生争议较多,故单列一节详细介绍。

(一)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通称的交通,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是指人员的运动和物品运输流通过程中在分隔地点间的往来。它包括空运、水运、铁路、道路、邮电、通讯、管道运输等多种形式。

道路交通事故是随着人们的代行工具一车的出现而出现。按照交通工程学的观点,构成交通事故主要有三个因素,即人、路、车,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员,路包括街道和道路,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就是由于人、路、车三者的时间和空间关系的失调,发生冲突从而导致人员伤亡、车辆毁损,道路设施遭到破坏。

那么,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这个问题目前在国际和国内都有不同说法,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词典》中对交通事故如此解释:“交通事故通常指人、车在城镇街道、公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原因是多样的,一般因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造成,有的因驾驶员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的;也有个别是蓄意破坏造成的。但由于不能抗拒(如自然事故)或者不能预见(如突然发生的事故)的原因,或者不在上述范围的地方而在车站、码头、广场、海堤、工矿厂区、建筑工地、田间等处发生类似的事故,不能作道路交通事故论处。”根据近年来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规定执行情况,我们认为其定义应该是:凡车辆、人员在特定道路通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违反交通法则和一般通行原则,或依法应该承担责任的行为而造成的人、畜伤亡和车辆损失的交通事件,均为交通事故

根据这个定义,可以理解为构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以下五个要素:

1.车辆、人员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这是产生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即当事方中,至少有一方使用车辆,如无车辆则不认为是交通事故。人员,是指参与交通的自然人。

2.在特定道路上

这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是指事故发生的空间处在国家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住宅区内不具有公共使用性质的道路不在此列。因此,可以说只要产生了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并且是发生在上述特定道路上,即应认为是道路交通事故

3.通行过程中

即车辆在通行过程中而不是静止的。至少有一方车辆与和交通事故有关的因素处于交通单元间相对运动状态。如车和路、车和人、车与车相对运动。因此,乘车人如在车辆运动状态下,由车上跳下造成事故亦属交通事故,而车辆停稳后,乘车人由车上跳下发生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停在路边的车或站、坐在路边的人,被过往车辆所撞,造成严重后果,应属道路交通事故

4.具有违法性质

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违反交通法规规定的主观过错;也包括没有主观过错,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行为。例如,《民法通则》中无过错赔偿原则所列举的情况。但是因为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原因,如地震、台风、山崩、洪水、雪崩、泥石流等原因所造成的事故,自杀或利用交通工具进行其它犯罪,以及精神病患者在发作期行为能力不能白控而发生的事故,均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5.损害后果

既要有以上特定条件,又要有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后果,没有后果亦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五点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五大要素,可以用来判断和鉴别是否构成事故的条件和依据,亦作为伤残赔偿的理由。

为了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人员伤亡的赔偿,调查处理时必须掌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认真分析事故的原因。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必备的原因,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种,主观原因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1)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规和其它交通安全规定行驶或行走,致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紊乱,发生事故。如酒后开车,无照驾车,超速行驶,争道行驶,故意不让车,违章超车,违章装载、非机动车走快车道、行人不走人行道等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2)疏忽大意,是指当事人由于生理上或心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的观察外界事物,或者是判断失误。如情绪不稳定,烦躁焦虑,身体疲劳都可能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察不细,措施不及或措施不当。也有的当事人凭主观想象判断事物,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驾驶水平,过于自信而造成行为不当的事故发生。

(3)操作不当,是指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如有的机动车驾驶员刹车时误踩油门、踏板,有的骑自行车人遇有紧急情况不及时停车而酿成事故。

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看,一般地讲原因往往不是单一的,但任何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都有其促成事故发生的主要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主要原因。在诸多交通事故中,大部分均为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客观原因是指由于道路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这类事故虽然没有因驾驶人员主观原因发生的事故所占的比例高,但在某种情况下,它却常常是产生事故的诱因。

2.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主要特点。

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体损伤绝大多数属于机械性损伤范畴。机械性损伤是指人体遭受机械性暴力作用,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的损坏、移位或者功能障碍。机械性损伤的程度和特征由致伤物、作用力和受体机体的部位三方面因素决定的。同一致伤物作用人体的不同部位,可以造成不同的损伤,直接作用力和间接作用力对人体造成的损伤也不尽相同。交通事故中的致伤物主要是机动车及其车辆的不同部位,它可以直接作用人体,如撞击、碾压、挤压等,也可以间接作用人体,如拖、擦等。无论何种车辆以何种方式造成人身伤亡,其损伤的特征主要包括软组织损伤、骨骼损伤、颅脑损伤、胸腹部损伤。

(1)软组织损伤

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体皮肤、肌肉、神经、血管等损伤统称软组织损伤,可以涉及到全身各个部位,主要表现为:

①表皮擦伤

又叫表皮剥脱,是由于致伤物摩擦体表,使皮肤的表皮层与真皮层脱离的现象。这种损伤可发生在体表的任何部位,但以突出部位最为多见。其形态不一、大小不等,深度仅限于表皮。伤面呈暗棕色或浅红色,有时与挫伤、挫裂伤并存。表皮擦伤所受作用力相对较小,为交通损伤中程度最轻的一种。表皮擦伤能客观地反映出作用物表面结构的作用力和方向。如长条形表皮擦伤,深浅一致,伤面平整,说明致伤物表面平整。根据伤面表皮游离卷曲形状,可以断定表皮卷曲堆集缘为作用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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