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针对问题1、2)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将全部子公司(除破产清算,与东道国管制较严的子公司)将关停并转的子公司、小规模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3)(针对问题3)增加有关合并价差的披露内容,详细说明合并价差包括的内容,以便检验其正确与否,防止将合并价差作为调节利润的杠杆。 投资 (1)对亏损子公司及合营公司的担保问题 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在我国非常普遍,当被投资公司的业绩不佳导致亏损,需要上市公司提供债务赔偿责任。我国现行的准则规定,由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被投资公司的亏损额不在长期投资中核算又不作披露要求,特别是对亏损子公司还可能因其非持续经营状态又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这种处理方法不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 (2)对未纳入合并报表亏损子公司及合营公司“投资”揭示问题 我国《合并报表暂行规定》有6种情况的子公司可不纳入合并报表。从“投资”核算方法对合并报表影响结果来看,如果对这些未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采用成本法,即使这些公司资不抵债,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仍能以“投资”作为资产并入合并报表的资产,而不必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抵消。这可以为企业粉饰合并资产负债表。这一报表结果对投资者分析企业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罩上了虚假的面纱。 (3)转让亏损子公司,冲减“投资”帐面值负数,做出巨额“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中都没有要求企业披露“投资”负值的解释及原因,从而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制造收益的空当。 建议 (1)(针对问题1)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对亏损企业的长期投资(权益法),一般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但如果投资者由于为联营企业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债务,而为联营企业履行责任所发生的债务或支出,则应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中的份额。 (2)(针对问题2)对未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及合营企业,应该详细披露这些公司的“投资”帐面值,防止母公司利用各种借口对这些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存水。(对未纳入合并报表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与合营企业,强制要求将“长期股权投资”减至0,如有担保等损失,“长期投资”应以负数反映这一受追索损失。) (3)(针对问题3)对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要披露形成的原因,防止企业利用“投资”调整“投资收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