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或提取比例与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也是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的重要手段。利用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法,将减值损失调整到以前年度。 建议 (1)(针对问题2)严格限制追溯调整法,防止企业利用追溯调整卸掉以往年度虚计利润的包袱。 (2)(针对问题3)将追溯调整的累积影响数,计入变更当期净利润。以便:①让投资者在利润表中直接看到变更会计政策产生的影响,以期对公司的股价作出灵活的而不是机械的判断;②使前期制造虚假利润者产生“迟早暴露”的后顾之忧;③约束随意变更行为,不同会计政策对利润的正反方向影响在利润表中作清算式揭示;④不同会计政策对利润的影响在当期利润表中抵销。 (3)(针对问题4)将前期差错计入发现当期净损益,提供模拟会计信息,单独列示计入当期净损益的更正金额。 关联关系及交易的披露 (1)只披露关联方交易形成的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不作调整。 (2)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利于业外人士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形式的混乱。主要表现为仅在“或有事项”处披露为关联方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仅在“重大事项”处披露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间的资金占用挂在“其他应收、应付款”下,不明确指明其关联交易的性质。 (4)未考虑双向持股的关联方关系。目前我国公司实务中已存在为实现特殊目的而双向持股的现象。对于双向持股的两个企业而言,其双方利益紧密相关,其中一方尽管仅持另一方少数股权,但实质上也能对另一方起重大影响。这种现象有可能导致关联方的联合操纵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5)关联购销的定价政策的可操作性差。从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情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不少上市公司利用协议定价方法的灵活性进行利润包装。 建议 (1)(针对问题1)界定正常关联方交易收益与非正常关联方交易收益,将后者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 (2)(针对问题2)对于故意隐瞒、迟延披露的问题,已超出了本准则约束的范围,加大惩治力度。 (3)(针对问题3)对关联交易披露形式不规范的问题,制定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格式。 (4)(针对问题4)对未考虑双向持股可能出现联合操纵的问题,建议在双向持股情形下,对资本表决权的计算应加以限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