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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十大破绽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编者按众所周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股票市场规范运作的前提。随着2002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开始,如何在2002年的年报中体现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成为市场各方人士关注的焦点。而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

  建议
  (1)(针对问题1)对因换入应收款所形成的“坏账准备”,不得在年末冲回,这可以纠正释例2所产生的高估收益问题。
  (2)(针对问题2)对企业利用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交易将巨额的不良债权换入实物资产,并按换出应收款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所带来的问题,建议在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原帐面价值小于换出应收款账面价值时,非货币性资产按原帐面价值入账并立即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债务重组
  (1)1998年公布的准则因公允价值产生的问题:利用债务重组掩盖亏损。
  在《债务重组》旧准则中,计量基础为公允价值,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利润表。使ST公司实现摘帽、避免PT,连续亏损的企业可以通过一笔债务重组交易就实现扭亏为盈。债务重组收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并非企业经营所为,这种利润不具可持续性,因此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获利能力。投资者购买企业股票是购买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是通过企业的历史与现实获利情况推断未来,当投资者依据这种非经常性收益推导企业的未来,错误的决策将不可避免。
  (2)修订后的新准则作了若干成功的改进
  首先,将计量基础由“公允价值”修改为“帐面价值”,并且将债务人从债务重组中获得的利益记入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不影响当期损益。
  其次,当债务方以物抵债时要求债权人支付一定的补价,且大于公允值的25%,不能按货币性交易处理。理由:1、该项交易根据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指南第(一)条“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就债权人而言涉及大量货币性资产——应收款;2、即使在互换中将应收款视同非货币性资产,但现金补价大于25%。按照修改前的旧准则,债务人有理由将此作为正常销售处理。这样就不便于界定债务重组与销售,可以回避债务重组,确认销售利润。而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未将债权人不作出让步的以物抵债排除在“债务重组”之外,因此该项交易不能确认收入,新债务重组准则堵住了这一漏洞。
  (3)目前存在的问题。
  ①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是以重整债权账面值减可抵扣进项税作为入帐价值,当债权帐面价值减可抵扣进项税后高于存货的成本和市价时,会高估资产。而且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客观实际很难保证期末对此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②在以物抵债中,当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的帐面价值高于债务本身的帐面价值,债务人要求债权人支付补价时,由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一部分补价(现金),因此在债务金额之外的那部分资产交易已经完成,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应该确认补价收益。但《债务重组》准则中没有规定,这就造成了准则之间的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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