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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个人独资企业主体性质及债务承担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 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围绕个人独资企业的问题与争议,也相伴而来从未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 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围绕个人独资企业的问题与争议,也相伴而来从未中断。即使个人独资企业的基础问题――对主体地位的理解,至今仍困扰学界,争议不断。至于其债务、责任承担诸问题,在相关民事行为、审判实践中更成为常见的疑难病症。本文试就有关问题作以浅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依照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以下主要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设立企业,当然属民事法律行为,故该投资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换言之,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无独立财产所有权。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既然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财产权,投资人在其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对外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时,需以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仅是经营实体,而非企业法人。法人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以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既无独立财产,对外又承担无限责任,故不属于法人。

  2、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但是,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己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今天,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

  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但这一观点没有看到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差异,是不可取的。

  (2)法人说。

  此学说认为应当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退一步说,如果确立该制度,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信能力,还比不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连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也比不上,这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活动,就大受限制。况且,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颇为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 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围绕个人独资企业的问题与争议,也相伴而来从未中断。即使个人独资企业的基础问题――对主体地位的理解,至今仍困扰学界,争议不断。至于其债务、责任承担诸问题,在相关民事行为、审判实践中更成为常见的疑难病症。本文试就有关问题作以浅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依照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以下主要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设立企业,当然属民事法律行为,故该投资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换言之,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无独立财产所有权。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既然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财产权,投资人在其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对外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时,需以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仅是经营实体,而非企业法人。法人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以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既无独立财产,对外又承担无限责任,故不属于法人。

  2、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但是,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己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今天,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

  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但这一观点没有看到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差异,是不可取的。

  (2)法人说。

  此学说认为应当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退一步说,如果确立该制度,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信能力,还比不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连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也比不上,这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活动,就大受限制。况且,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颇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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