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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修正)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0
【摘要】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内河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

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包括:

  (一)各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交通事故的概况及损失;

  (三)各方当事人达成的经济赔偿协议;

  (四)协议履行的期限。

  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主持调解的港航
监督人员署名,并加盖港航监督机关印章。

  调解书各方当事人各执1份,港航监督机关留存1份。

  第三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
后,当事人翻悔或逾期不履行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条 港航监督机关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使各方当
事人达成协议的,或一方当事人经合法通知2次无特殊原因不出席调解会
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并终止调解。

  港航监督机关根据前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调解
不成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按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章名】 第七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二条 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
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施救费和打捞费应当由获救
或被打捞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交通事故的其他
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受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
期间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者的丧
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人员的
交通费、住宿费,船舶、排筏和设施的直接损失、运费损失、货物的直接
损失、其他财产直接损失,施救费、打捞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损失。

  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本章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并一次性
结清费用。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的诊断证
明和医药费、住院费单据,据实计算;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
入计算,对收入超过本省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当事人
无固定收入的,按本省的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
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经医院批准从事专门护理的人员,其
护理费按误工费的标准计算,但每个伤者计算费用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
人;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本省平均生活费标准补
足,补助期以定残之月起为20年。50周岁以上者,年龄每增加1岁,
补助期减少1年,但最少不得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者,其补助期按
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
照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含停尸费。按照本省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本省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
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残者致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员的实际抚养份额为限,按照本省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其他无劳动
能力的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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