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614 【实施日期】 19950901 1995年6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内河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船舶、排筏、设施在本省内河通航水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 第四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 竹、木排筏之间在林区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 船舶在停泊修理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调查 港航监督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依法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 【章名】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县(市)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设区的市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辖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本市辖 省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辖在本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发生在界河上的交通事故由最先接到报案的主管该界河的港 第七条 港航监督机关对交通事故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 第八条 上级港航监督机关有权处理下级港航监督机关管辖的交通事 下级港航监督机关对其管辖的交通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港航监督机 【章名】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将船舶、排筏、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 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及其居住或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船舶、排筏、设施的名称、船籍港、本航次起讫港及装载情况 (三)船舶、排筏、设施的基本技术状况; (四)船舶、排筏、设施的船长或负责人、当班驾驶员、轮机员以及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水域、气象的基本状况; (六)损害情况; (七)交通事故的基本过程(碰撞事故应附船舶相对位置示意图); (八)船舶、排筏、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