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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修正)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0
【摘要】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内河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

,可以根据需要,直接或者聘请有权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检验或鉴定部
门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检验、鉴定费用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的调查材料,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或人员因办
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和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审判需要,可以借用外,港
航监督机关不得对外提供。

  【章名】 第五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四条 港航监督机关应当根据对交通事故的调查,查明交通事
故发生原因,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2个月内(不扣除法定节假日)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按法定程序送达
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港航监督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
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各方当事人在交
通事故中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不负责任。

  2个或2个以下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方当
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担责任。由于客观原因,无法
查清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责任。

  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不负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在肇致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
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
事人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
责任自负。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港
航监督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护或者变更的最终
决定。

  【章名】 第六章 调 解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航监督机
关调解。

  第三十二条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
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
内,向负责该交通事故处理的港航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港航监督机关
应予受理。但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港航监督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经济赔偿担保,而当事人没有提
供的。

  第三十四条 港航监督机关受理各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
进行调解。

  第三十五条 港航监督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调解前提
供经济赔偿担保。

  第三十六条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向港航监督机
关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调解期限为60天,经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可以延
长30天。

  调解期限自受理调解之日起计算,不扣除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航监督机关应当制作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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