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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律师全解释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本条确定条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模糊性或不明确条款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更好地执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公司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不支付法律规定的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作出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违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发生争议,劳务派遣公司也脱不了干系,两家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投诉。举报,但必须有事实依据,因此证据掌握非常重要。】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先裁后诉,就是先通过劳动仲裁处理,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的性质是行政法规,不同于司法部门就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解释,条例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事项,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不得援引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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