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劳动纠纷 >> 劳动合同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律师全解释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本条确定条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模糊性或不明确条款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更好地执行《劳动合同法》……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为了避免员工在服务期内恶意促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规避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行为,本条规定公司以员工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视为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仅仅是基础工资,除基础工资以外,还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如果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当地最顶工资标准。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本条正确的理解应是公司或其母公司可以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但不得通过该劳务派遣公司向自己或母公司派遣员工。】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涉及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第二层是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严格意义上说,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被派遣的劳动者承担一定的义务,性质上属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必须是全日制劳动形式,不得约定非全日制劳动用工。】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补偿的基数应该按照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计算,不包括用人单位人均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费、绩效奖金能否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但将上述费用计算在内,但劳动者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和正常用工一样,如果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公司没有建立职工名册,或者职工名册不规范,没有完全包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内容,用人单位可能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推荐劳动纠纷律师
    咨询劳动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