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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律师全解释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本条确定条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模糊性或不明确条款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更好地执行《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职工名册的必备内容,上述各项缺一不可,否则将承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重申劳动关系建立的用工标准,并且适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建立的劳动关系。但对什么是“连续工作”没做出说明,如果中间间隔较短的时间,如离开公司1个月后又回来工作,能否认定为连续工作仍有争议。】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条主要涉及企业重组合并员工接受的问题,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有一次买断和连续计算两种,如果连续计算,接受单位应考虑两个方面的影响:第一,工作年限的计算,若连续计算满十年的,将导致法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第二,接受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的承担。】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中关键条款除劳动年限外,其他主要有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无固定期限劳动的合同期限不成为一个谈判的问题,因此双方的主要焦点就在于如何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果约定不明确,就会适用集体合同的标准或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本条对非正规就业组织等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就业渠道作了豁免性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法定,双方没有任何谈判的余地,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向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异地提供劳动,原则上按照合同履行地的标准执行,如果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履行地的标准,只有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注册地的标准。】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工资的最低标准,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工资80%的标准是选择性的,公司有权选择较低的标准,员工有权要求较高的标准,但无论哪个标准,计算的金额都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和第十四条有一定的冲突,如果异地提供劳动,并且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第十四条必须适用履行地标准,而根据第十五条则要适用注册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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