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律师全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确定条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模糊性或不明确条款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更好地执行《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强调各地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具有授权行政的功能。】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因此上述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就有法可依了,避免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争议。】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分公司和领有登记证书的办事处可以直接在当地招聘员工。没有登记注册的,也可以代理总公司在当地招聘员工】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一个月以后无论公司或员工的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员工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通知员工,如果劳动者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有两次书面通知的义务,第一次通知必须在一个月内发出,第二次通知没有明确期限,为保护公司利益,最好两次通知都在一个月内发出,否则根据下述第六条的规定就有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二次书面通知都应经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存档,员工拒绝签收的,应有第三方书面签字证明。】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条目的还是避免员工利用法律规定获取不当利益。如果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无论原因是在公司方还是员工方,公司必须主动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只有在员工拒绝补签的情况下,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书面通知应经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存档。】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第一,必须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第二,一年期满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公司应立即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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