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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对我国而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子女抚养、财产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正当权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5月12日起施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1年4月27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0日)

  [14]《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15]《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7月14日签署,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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