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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对我国而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子女抚养、财产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正当权益……

  3、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审查。根据国际惯例,对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审查,有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种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之规定和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我国采用的是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仅审查原判决是否符合本国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不对案件判决的实质做变动,不改变原判决的结论性意见。各国的社会制度,法律传统不同,要求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国和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采取形式审查。

  4、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法律或者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根据互惠原则审查后,认为该外国法院判决不符合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或退回请求国法院的请求)。经审查,认为该判决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条件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判决有执行内容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执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需要明确的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而不是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七、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几个问题

  相对于外国法院其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法律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和宽容的规定。

  (一)申请与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对与我国没有国际条约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与我国有国际条约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适用该规定,而应适用国际条约。

  另应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外国法院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此外,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

  (二)、管辖法院。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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