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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对我国而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子女抚养、财产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正当权益……

  (二)一般来说,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非内国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时包括夫妻财产、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等)的争议所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裁决。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有关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离婚确认书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也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外国法院判决。

  据此,对我国而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有时包括夫妻财产、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理论依据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的判决,都只能在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些判决涉及外国的人或物,需要外国的协助,该判决的结果才能在该国的境内实现。外国法院的判决要产生域外效力,首先必须得到他国对其判决的法律效力的认可,这就是所谓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从理论上说,为什么国家间可以相互承认对方法院的判决,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提出了不同学说:[3]

  1.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为荷兰的优利克.胡伯。该学说“认为一国的判决原本只能在境内有效,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则完全是出于国际礼让的考虑”[4]

  2.既得权说。其代表人物为英国的戴赛。“一方当事人依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而取得的权利,应属于既得权,其他国家也应予以尊重和保护。”[5]

  此外,还有“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特别法说”、“互惠说”、“义务说”等等,不一而足。上述学说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理论学说,其中包含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其实,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离婚判决,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正当权益。如一概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则有可能损害本国利益,损害本国公民的正当权利。所以,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我们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单从该条规定字面看,如果不是外国法院而由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与我国并不需要存在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其实不然,根据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也是以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与我国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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