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我国公民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关于解除英国籍人与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的效力,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颁布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00年3月1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是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特别法。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一国法院依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法院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使它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并于必要时予以强制执行。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 承认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该判决就取得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他人就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相同的事项,提出与该离婚判决内容不同的请求,即可以用该离婚判决作为对抗他人的理由。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则不但要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内国的法律效力,而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被申请人应履行的内容付诸执行,采取适当的措施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确定的义务。?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先决条件,外国离婚判决的执行必然包含对该判决的承认。但是,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并非一定导致执行,因为有的判决只需承认而无执行之必要,例如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承认了它就意味着可以允许离婚当事人再行结婚,而不存在执行问题。 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某一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作出判决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认定其没有管辖权。根据该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和作出判决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认定其有管辖权,但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的除外。如果我国与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有国际条约的,应按照国际条约规定来确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