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承认的方式。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或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可以重新提出离婚诉讼的范围。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注释: [1]、[3]金彭年:《国际民商事程序法》,杭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3页,第135页。 [2]《人民法院报》,1998年5月27日第一版。 [4]、[5]李双元、金彭年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42页。 参考文献: [01]李双元:《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02]钱骅:《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03]谢石松:《国际民商事诉讼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04]赵相林:《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8月13日起施行)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1993年1月22日) [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年5月12日) [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