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及时完善配套政策。针对拆迁评估、行政裁决不规范等问题,最近先后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于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会同高法进行了拆迁调研,起草了城市房屋拆迁司法解释,完善拆迁司法救济途径。 4、加强行政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下发后,建设部及时组织调研督查组,分别赴天津、重庆、浙江、安徽、江西、江苏、辽宁、福建、河南、青岛、徐州等省、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拆迁项目和拆迁上访事件进行重点调研督查。9月份,汪光焘部长、刘志峰副部长利用各种调研和参加会议的机会,分别对贵州、浙江、湖南等省拆迁情况进行了重点调研,同当地部分城市、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一起研究解决当地拆迁上访问题的主要措施。 5、公开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10月15日,建设部对辽宁、河南、内蒙、四川、山东、湖北等六个省、市的8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了重点剖析,会同各地主管部门形成了处罚意见,并决定对其中的部分案例进行通报。 6、推广典型经验。多次以简报形式向各地印发了一些地方房屋拆迁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在11月-12月举办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部分地级市,部分县级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培训班上,系统介绍了拆迁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各地已采取的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下发后,我部及时对部分地区进行了督查,督促各地切实落实紧急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拆迁纠纷。各地对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快解决拆迁纠纷,切实解决拆迁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1、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加强督查指导。辽宁省政府要求各地对拆迁上访问题逐户建立档案,并组成5个联合督查组,对14个重点案例由省政府领导直接协调处理。安徽省从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抽调人员配合省信访局,集中处理信访问题。 2、完善地方性法规,健全工作制度。上海、天津、南京等城市建立了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等制度。上海市成立了“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为拆迁居民提供司法救济。 3、合理控制拆迁规模。浙江、江苏、陕西、四川等省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大或上一级政府备案。浙江省规定,当年房屋拆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总量的40%。上海市要求,在保证市政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前提下,今年的拆迁量由原来的12万户降为8万户左右。凡拆迁矛盾比较集中的地区一律停止新的拆迁项目。南京市为缓解拆迁矛盾,年内暂停审批新的拆迁项目,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