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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纠纷的一些思考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拆迁户翁彪在玄武区邓府巷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点燃自己浇满汽油的身体。   9月15日,同样的悲剧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发生在安徽农民朱正亮身上。   玄武区拆迁办采取恶意驱逐行为是翁彪自焚的直接原因,据报道,该拆迁办在处理邓府巷拆迁矛盾时,有断水断电,恐吓,暴力殴打等行为,在安徽农民朱正亮是案子里……

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拆迁户翁彪在玄武区邓府巷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点燃自己浇满汽油的身体。
  9月15日,同样的悲剧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发生在安徽农民朱正亮身上。
  玄武区拆迁办采取恶意驱逐行为是翁彪自焚的直接原因,据报道,该拆迁办在处理邓府巷拆迁矛盾时,有断水断电,恐吓,暴力殴打等行为,在安徽农民朱正亮是案子里。朱家被拆的房屋位于青阳县蓉城镇临成南路东侧临西新村,该房子是1998年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建成,耗资十多万,花光了朱正亮一家的积蓄。而在2000年也即短短的两年后的9月,这一地块却被列入旧城改造范围。征迁部门把居住人强行赶出屋外然后推倒房屋行为导致了矛盾的激化。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发生了两件因拆迁纠纷引起的自焚事件。而这只是拆迁纠纷中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目前,违法、强制拆迁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愈演愈烈,已经成为规模性、颠覆性破坏宪法和其他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大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房屋拆迁闹得满城风雨,究其根源,以规范拆迁行为的龙头法规--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为主的拆迁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
  第一:该行政法规违背上位法。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由行政机关裁决;第十七条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出的实施强制拆迁。
  上述两条款一是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强制干预了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订立,代替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意思表示;二是以行政法规涉及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强制性处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惟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能对此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至少与国家基本法律--《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立法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第八条规定把"民事基本制度"和"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列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所谓的拆迁补偿协议实质是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即根本无权调整基本民事权利也就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能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干预合同的订立或者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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