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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36条不会让地下钱庄合法化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国务院出台新36条,是在鼓励民间借贷多渠道健康发展,是要让民间借贷阳光化,以此打压地下钱庄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并不是要把地下钱庄引导到“地上”来,因此,国务院新规“漂白”地下钱庄一说,无从谈起 ……

  不可能“漂白”地下钱庄

  温州一位民间金融家认为,资本具有逐利性,一部分人追求的就是高风险高回报。目前在温州,很多民间借贷利率通常在30%至60%,如果进入到一般性投资领域,利润会大大降低;此外,地下钱庄要进入很多金融领域,必然会被禁止吸收存款,这意味着地下钱庄还是需要依赖自有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说,地下钱庄自身希望被“漂白”的意愿并不强烈。

  赵益洪说,银监会对于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商业性银行没有什么限制。但银行是一个巨大吸金器,银行发展需要不断地扩大规模,民间资本一旦参与进来就必须不断地增资扩股,并不是有一点闲散资金就可以进入。事实上,还是存在一个高准入的现实问题。

  此外,投资入股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必须是企业或个人的自有资金,银监局对其资金来源有一套严格的审核程序。地下钱庄拥有的资金靠吸收民间资金为主,所以要通过投资入股银行实现“漂白”几乎不可能。

  “目前社会上对浙江存在大量地下钱庄一说是非常错误的。”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地下钱庄,是有固定场所,向非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专门机构。地下钱庄属于非法集资、非法融资,是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

  “确切的情况是,无论浙江省还是温州市,民间借贷都非常活跃。”张震宇分析说,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是:后者一般没有固定场所,但有固定人员在经营,它的社会风险很高,钱借出去必须能收回来还回去。温州几十万家民营企业中,大部分小企业的初始资金都来自民间借贷。

  张震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多年来,温州市通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试点,在民间借贷合法进入金融领域方面进行过大量的尝试探索。他的理解是,国务院出台新36条,是在鼓励民间借贷多渠道健康发展,是要让民间借贷阳光化,以此打压地下钱庄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并不是要把地下钱庄引导到“地上”来,因此,国务院新规“漂白”地下钱庄一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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