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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36条不会让地下钱庄合法化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国务院出台新36条,是在鼓励民间借贷多渠道健康发展,是要让民间借贷阳光化,以此打压地下钱庄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并不是要把地下钱庄引导到“地上”来,因此,国务院新规“漂白”地下钱庄一说,无从谈起 ……

  国务院出台新36条,是在鼓励民间借贷多渠道健康发展,是要让民间借贷阳光化,以此打压地下钱庄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并不是要把地下钱庄引导到“地上”来,因此,国务院新规“漂白”地下钱庄一说,无从谈起

  有人猜测,国务院颁布不久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务院新36条),有望给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民间借贷带来春天,因为其第十八条规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有人猜测,在新形势下,国务院新36条将有可能“漂白”浙江的地下钱庄。

  “民间借贷与地下钱庄是两个不同概念。”浙江省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权威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真正意义上的地下钱庄,是有固定场所,向非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专门机构,属于非法集资、非法融资,是严厉打击对象。这些年来,浙江省一直鼓励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但地下钱庄没有被“漂白”的可能。

  浙江省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赵益洪的办公桌上,放着一大叠近年来浙江民间借贷市场的调研数据。

  赵益洪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保守地估计,浙江民间借贷规模也有7000亿元。2009年年底,浙江省各大银行贷款余额总数在3.92万亿元左右。从中不难发现,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浙江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赵益洪介绍,浙江省的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杭州、温州、宁波、台州、金华等地,其中杭州、温州两地最为活跃。目前,民间借贷规模化组织化的趋势已非常明显。据浙江省银监局统计,浙江省仅注册的各类担保公司就达1400家,这还不包括许多处于灰色地带的担保公司,实质上,这些公司也一直在偷偷地从事着民间借贷业务。

  赵益洪说,浙江省的民间借贷关系以个人借给个人为主,借贷用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浙江省中小企业主对资金需求短、频、快,由于风险高,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贷款手续繁琐,中小企业也很难从银行贷到款。于是,在各类国家银行和商业银行之外,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一直以另一种方式支撑着浙江省当地经济的发展。

  经调整,2010年,浙江省的银行信贷规模由上年的10万亿元缩至7.5万亿元。而金融危机之后,浙江中小企业发展势头稳步回升,对于资金的渴求更为强烈。浙江工商大学当代浙江研究所所长王志邦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预测,今年浙江省的民间借贷可能会更趋活跃。

  地下钱庄交易异常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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