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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某挥刀砍人谈防卫过当的认定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1
【摘要】2005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赵某(男,24岁)下夜班后独自回家,路遇从网吧出来的张某、李某等五名男少年。张某等人即预谋向赵某索要财物,随后……

  4、赵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对于共同犯罪,因为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防卫人对每个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可以进行防卫。但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只有对实行犯才能进行正当防卫,而对于教唆犯、没有到犯罪现场的帮助犯,由于他们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故对他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3].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张某共五人,当敲诈勒索未果后,只有张某、李某等四人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他们都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实行犯,他们也都是赵某进行防卫的对象。赵某挥刀进行防卫时,只是想制止他们的不法侵害,并没有直接伤害谁的故意。赵某的行为符合防卫的对象条件。

  5、赵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强度条件。防卫的强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何确定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理论对其界定有三种观点: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及适当说。基本相适应说认为,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在性质、强度、手段、后果上与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及防卫利益等大体相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略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但两者之间应大体相当。必需说认为,必要限度是指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的限度,即不如此实施该行为则无法有效制止不法侵害。适当说则主张,应将上述两种观点有机结合而不是对立分开,必要限度的确立应以防卫行为能否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害的程度,要同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适当说为目前通说。

  笔者以为,确定某一行为是否防卫过当,可从三方面分析:一要分析防卫时的客观条件,如时间、地点、环境等情况对防卫的影响。二要分析侵害方面的情况,如不法侵害的性质、侵害人的人数和体力、所采用的手段、工具等。三要分析防卫方面的情况,如是否为了制止较轻的不法侵害,保卫较小的利益而采用激烈的防卫方法;是否对单纯的财产侵害用杀害、重伤侵害人的方法防卫;是否可以用明显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却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本案中,赵某保护的更多的是其财产,却用刀砍人,其保卫的法益明显小于其侵害的他人人身法益,而且赵某原可采用较缓和的方法来制止不法侵害,因为不法侵害者并没有对其人身造成损害。因此,从情节、手段及方法上来看,赵某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

  综上,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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