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案不是特殊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特殊防卫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解读:第一、防卫范围是特定的。特殊防卫必须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所针对的不是一般侵害行为,而是遇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才能实施,其中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系指具体的犯罪手段,它们的特点是以暴力犯罪的形式出现,而且它们必须严重危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但并不要求达到构成具体的罪名。其中的暴力犯罪是指不法侵害人实施杀害、伤害或其他对人身实施的各种强制行为。第二、防卫时间是特定的。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才能允许实施特殊防卫。而所谓的正在进行是指暴力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如果在暴力犯罪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实施防卫就不构成特殊防卫。第三、防卫人的防卫目的必须在于保护人身安全。这与一般的正当防卫有别,特殊防卫的目的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而不包括财产安全。此处的人身安全可以是防卫人自己的,也可以是受到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其他人的。 本案中,不法侵害包括敲诈勒索与抢劫两种行为,并以前者为直接表现形式,对于抢劫还处在准备实行阶段,只是具有被抢劫的潜在危险性,因此,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防卫范围及防卫时间。另外,赵某在实施挥刀的行为时其人身并没有受到暴力犯罪的直接侵害,其防卫的目的不是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更主要的是保护财产安全,因此也不符合特殊防卫的目的要求。综上所述。本案不是特殊防卫。 第二,本案不是一般的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特征可以表述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大部分特征;行为人的行为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本案中,赵某挥刀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大部分特征,但由于其强度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从而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只构成防卫过当。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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