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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某挥刀砍人谈防卫过当的认定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1
【摘要】2005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赵某(男,24岁)下夜班后独自回家,路遇从网吧出来的张某、李某等五名男少年。张某等人即预谋向赵某索要财物,随后……

  1、赵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防卫的起因条件、防卫的时间条件、实施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的对象条件及防卫的强度条件[1].不法侵害是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从性质上而言,不法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从对象而言,不法侵害可以针对国家和社会,也可能是针对个人,既可能是针对他人的,也可能是针对本人的,既可能是针对人身权利,也可能是针对财产及其他利益;从外延上而言,不法侵害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张某等人具有敲诈勒索与抢劫两种不法侵害行为,赵某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因此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赵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刑法规定,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而所谓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且尚未结束。对于什么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着手说主张,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着手是指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进入现场说则主张,不法侵害是否开始应以侵害人是否进入侵害现场为准;而折衷说则主张,不法侵害开始一般应以着手作为标准,但有时不法侵害尚未着手,而对侵害的客体的严重危险已迫在眉睫,不实行正当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的时机,此时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尚在继续进行或者行为虽然已经结束但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侵害行为或即时即地挽回损失。对此如何认定,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以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是否排除为标准,有以侵害行为是否停止为标准,有以不法侵害人是否离开现场为标准,有以侵害状态是否继续为标准。通说认为,危险状态排除说较为符合立法精神,即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指这样的时刻,在此时刻,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者不法侵害造成的结果已经出现,即使实施防卫行为,也不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即时即地挽回损失,即使不实施正当防卫,也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也不致再进一步扩大。本案中,张某数人为了谋取赵某的财物而具有敲诈勒索与抢劫的概括故意,其不法行为先直接表现为敲诈勒索行为,后向抢劫行为过渡演变。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而且并没有结束,尚处在继续中,故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赵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实施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而实施的,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合法利益。赵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物不受非法侵害才出手防卫的,故也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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