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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诉讼的程序性创新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下面就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在程序上的创新进行分析。 ……

  (二)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不得就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可依法申请撤销裁决),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是采取了有限制的 “一裁终局”的做法。

  实践中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法律地位及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尚待明确。

  (三)仲裁超过期限可以直接起诉。

  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对于仲裁机关的不作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了相关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也明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起诉。

  当然对于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及时作出裁决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没有明确,实践中可能会将案件集中到法院,实质上取消了一裁二审。当然客观上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律师简介;

  廖明涛律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劳动法、公司法、企业购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对劳动与人力资源管理有精深的研究,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制定企事业单位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对单位管理制度、劳动合同进行审订,对薪酬制度与人力资源体系的设计安排等。现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并凭借在法律服务方面的卓越表现,被评为2007上海市 “客户满意服务明星”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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