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研究一个问题时,往往要从分析研究对象的概念作为起点。通过对概念的界定和分析,我们可以把握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和规律。在一定的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对于概念的研究和对于问题本身的研究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在开始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研究之前,我们首先要回答“什么是人事诉讼”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关于此类诉讼案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理论上,学者对于这类纠纷的理解和界定各不相同。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身份关系诉讼”、“家事诉讼”、“家事审判制度”等。本部分将试图对与人事诉讼相关的两个概念——身份关系诉讼、家事诉讼,进行一定的界定和区分,力求对人事诉讼程序有一个正确、深入、理性的认识。 人事诉讼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或立法中,对于部分关于身份关系这一类诉讼程序的叫法。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这种称谓,与之相对应的是“家事诉讼”。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关于人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只是在理论上,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界定。从下面集中观点中,我们可以窥之一斑:“人事诉讼,在理论上也有人称其为身份关系诉讼。相应地把该种诉讼案件分别称为人事诉讼案件和身份关系案件,把所适用的程序分别称为人事诉讼程序和身份关系诉讼程序。” “人事诉讼,又称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不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关于人之身份关系的诉讼。人事诉讼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人事诉讼,是指关于人的身份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其所适用的程序即为人事诉讼程序。” “人事诉讼程序,又称为家事诉讼程序,它是大陆法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种程序。” 等等。 通过上述定义的阅读,我们会发现,关于人事诉讼的概念,我们理解起来是极为模糊和费力的。下面我们就对身份关系诉讼、家事诉讼与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作一定的界定和区分。 一、人事诉讼与身份关系诉讼。之所以出现人事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两种不同的称谓,是受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法学理论影响的结果。身份关系诉讼的称谓来源于前苏联的民诉理论。前苏联的《民事诉讼立法纲要》及《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规定身份关系诉讼的特别程序。但是,由于其实体法的分立状况,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特别规范,在理论上往往单辟题目探讨这种诉讼程序。与前苏联相类似,按照我国民法学的理论,民事权利首先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民事关系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我国《民法通则》虽然并未使用“身份权”字样,但在理论上仍使用身份权称谓,而且对身份权的理解并不一致。 而身份关系诉讼的称谓应当与实体上对身份权称谓的使用有关。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事”虽然是指与人的身份有关的事,但“人事”的范围并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全部领域。身份关系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与民法中的身份权密切相关。民法中的身份权一般包括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等。但是人事诉讼程序所处理的身份关系纠纷中并非包含上述所有的权利,它主要涉及上述身份权中的亲权和亲属权。它也并非包括亲权和亲属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专指这一领域中有关的几种法律关系,比如婚姻关系事件、亲子关系事件、收养关系事件、抚养事件等。除此之外的身份关系诉讼案件,不适用人事诉讼程序法,而适用通常程序或其他程序。另外,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虽然人事诉讼主要是解决与家庭婚姻有关的身份关系的制度化程序装置,但是,也并非像有些学者所理解的那样,人事诉讼程序只解决身份关系纠纷,与身份关系纠纷有关的财产纠纷则不予适用。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望文生义的误读。如同我国的婚姻法一样,它是一种身份法。但是它并非只调整身份关系,它还调整与身份关系相关的财产关系,这无论在我国的立法中还是学界可以说是一种共识。应当说这种看法是对于人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过于狭隘的理解,也与国外的人事诉讼立法明显不符。例如:在日本和台湾的人事诉讼程序中都规定,在婚姻撤销之诉和离婚之诉中,对于子女监护人的指定、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移交及金钱支付一并作出裁定。即使当事人在提起解除身份关系的时候并没有分割财产的请求,法官基于全面解决纠纷的考虑,也会一并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