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事诉讼与家事诉讼。家事诉讼,主要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家”或“家庭”纷争诉讼的称谓。“家”是指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 家事事件或家庭纠纷既可能发生于夫妻之间,也可能发生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家事事件程序系家庭成员为预防家庭纠纷的发生或就现实上已经发生的纠纷,以司法程序予以解决,范围较为广泛。按事件讼争性强弱及实定法规范的形态,大体上可将家事事件大致分为家事诉讼事件和家事非讼事件。但是,在“事实出发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对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进行区分,只要是婚姻家庭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包括离婚、亲权、流产、人工授精、生育限制等,都可以被法院作为审理对象。而且还包括继承、家庭暴力、青少年犯罪等案件。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所言的“人事事件”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家事案件”或“家庭事件”在范围上是不完全相同的。英美法系国家中通常所言的“家事诉讼”不但包括了诉讼案件,也包括了非诉案件,不但包括民事案件,还包括了部分刑事案件。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所言的人事诉讼的范围要小于家事诉讼。在不完全精确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美国等国家所称的“家事案件”或“家庭事件”,包括了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人事诉讼事件,非诉讼事件中规定的有关监护、继承、禁治产等的事件,以及其他因与婚姻、家庭有密切关联而发生的简单刑事事件所组成的一个群。 在此,我们可以对人事诉讼作出如下解读。在民事诉讼法中,“人事”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他并非是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通常含义上的第一种意义,即“关于工作人员的录用、培养、调配、奖惩等工作”;而主要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即专指几种与婚姻家庭中自然人相关的几种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家长家属关系和亲属关系等。 因此,它与我国《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所指的人事争议,没有任何关系。人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子程序,与行政事务和行政程序法有着质的区别。人事诉讼案件既不等同于家事案件也不等同于身份关系案件,它通常属于身份关系案件和广义的家事案件中的一部分。适用人事诉讼法的案件是人事争诉案件,一般不包括人事非诉案件。一般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纠纷而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包括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刑事案件。从范围上讲,既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如离婚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婚姻效力案件,也包括家庭关系案件,如赡养、扶养、抚育案件;从案件内容上讲,既有人身关系案件,如确定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案件,也有财产关系案件,如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的案件、关于继承的案件等。 但是,在我们明确界定了该类诉讼程序内涵和外延的前提下,笔者并不排斥对于人事诉讼采用家事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的称谓。笔者在这里选用人事诉讼程序作为讨论对象的名称,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选题之初在王强义先生所著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一书中,发现人事诉讼程序这一概念,基于对人事诉讼程序的新奇与试图了解,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因素在里面;第二,通过对人事诉讼程序及相关的家事诉讼程序、身份关系诉讼程序的考察,笔者发现,对于这一类程序规定的最为详尽和最成体系的当属日本,它不但有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法》,而且还有单独的《家事审判法》,作为《人事诉讼程序法》的细化和补充。基于学习先进与行文的便利,在此采用了人事诉讼程序这一称谓;第三,人事诉讼程序的这一提法,让人们普遍想到行政管理或行政法中的人事关系,对于人事诉讼程序乃民事诉讼程序的子程序的说法鲜为人知,此处使用是为了激起人们对新奇事物的关注和兴趣,侧重于强调人事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性。至于将来对于此类程序进行立法采用何种称呼,大可不必为之过多争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