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要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劳动生产率、物价指数等方面情况的调查分析,为建立农民工工资调整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提供参考依据;通过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各层次劳动岗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要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适时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3.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建议取消“农民工”一词,统称为职工或员工。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制定政策和执法监督者,应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做到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诚信待人,扭转对农民工和城镇其他从业人员实行两种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旧观念,把善待农民工的理念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要引导全社会树立农民工与城镇从业人员同等身份、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关爱农民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