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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当前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是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紧密相关联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落差很大的社会群体……

        (四)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份报告显示,最近12年来,珠江三角洲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增长了68元。这说明农民工未能很好分享企业效益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原因分析
   
       当前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是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紧密相关联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落差很大的社会群体。同时,在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成为劳动力供给的主要来源的大趋势下,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使得他们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其劳动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在用人单位特别是雇主用人行为不规范和追求超额利润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引发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歧视农民工的观念比较严重
   
       长期的“二元”化经济结构,使城市中的一些人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着许多对农民工的歧视。他们被一些城里人看成是“盲流”,得不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尊重;在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少数非公企业经营者、私营企业主甚至将其当成随意盘剥的对象;在城市的公共服务、公益单位,一些工作人员在向公众提供服务时,对没有城镇户口者强化区别对待,不能一视同仁……这些错误观念是导致一些地方存在不善待农民工的现象严重、以及政府部门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中产生缺陷的思想根源。
   
        (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
   
       一是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二是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后逃匿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三是执法力量不足。目前全国各地劳动保障监察专职人员合计为1.7万人,而全国用人单位约2700万户,涉及劳动者近3亿人,平均到每名监察人员身上,是1600户用人单位和17000名劳动者,责任之大、力量之少,就是监督难以到位的重要原因。另外,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四是法制宣传的力度不够。目前尚未在全社会形成强有力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舆论氛围。
   
       (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义务。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在全国40个城市专项调查显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因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的上访占全部上访比例的18%。
   
       (四)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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