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用人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劳动争议案件频频发生,且数量不断递增。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在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并最终导致败诉。为了让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笔者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注意的事项采访了业内人士。超过时效诉求被驳 曹女士原系本市一家贸易公司的职员。1992年7月,曹女士因生孩子休产假,假期过后,当曹女士要求上班时,却被单位告知在家等候消息。其后,曹女士又多次为此事找到单位,但一直没有回音。去年5月,曹女士向该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当月以超过劳动争议受理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为此,曹女士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贸易公司表示,其与曹女士的劳动合同于1993年期满后就办理了终止手续,现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曹女士的诉求。此案经两审法院审理后,曹女士的诉求最终因超过相关时效规定被驳回。 结合此案,击水律师事务所邵庆梅律师提醒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度,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除非有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申诉,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劳动法》规定的“仲裁前置”程序,这一点与一般的诉讼有所不同,劳动者应当注意。此外,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时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单位破产主体告错 在辞退官司中,由于存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及劳务外派关系等情况,以致劳动者对该将谁作为被告的问题感到困惑,从而出现告错主体的情形。36岁的李先生曾是本市一家工厂的职工。后因患病,李先生于2002年向单位请了长期事假在家休息。去年,该工厂将李先生除名。李先生对工厂的这一决定深为不满,遂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该工厂为其安排工作。对李先生的这一请求,该工厂表示,其已于2004年6月宣告破产并登报公告,同年12月份破产终结。因此,李先生的权益已随该工厂的破产而终结。由于被申请主体已不存在,仲裁委驳回了李先生的申诉请求。 针对此类案件,天津市市二中院法官介绍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因此,对于李先生要求撤销除名决定并重新安排工作的申诉请求,已无履行义务主体,申诉主体错误,所以其请求最终被驳回。这种情况下,李先生要解决问题,只能找该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缺乏证据导致败诉 在一家货代公司任职的王小姐因无故旷工、迟到被公司辞退。公司决定作出后,王小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于不能提供辞退证明,其申诉请求被驳回。此后,王小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亦因举不出证据而败诉。 邵庆梅律师认为,现在有许多用人单位在以开除、除名、辞退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办理必要的手续,往往是以单位内部通知或者电话等形式作出,使得劳动者主张权利时拿不出证据。实际上,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劳动者已经收到通知的回执或者用人单位已经登报公告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