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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4
【摘要】申诉人诉被诉人劳动争议一案,诉至我会,我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指定仲裁员XXX同志独任审理,XXX同志担任书记员……

    一、以下款项共计人民币59715元,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月至2月12日的工资4431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107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71元;

    (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主管加给600元:

    (4)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1899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495元;

    (5)被诉人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3165元;

    (6)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孕期、产期工资共计21456元。

    二、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XXX

    深圳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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