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款项共计人民币59715元,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月至2月12日的工资4431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107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71元; (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主管加给600元: (4)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1899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495元; (5)被诉人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3165元; (6)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孕期、产期工资共计21456元。 二、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XXX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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