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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4
【摘要】申诉人诉被诉人劳动争议一案,诉至我会,我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指定仲裁员XXX同志独任审理,XXX同志担任书记员……

深圳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申诉人:XXX,女,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杨翌亭   梁硕南

    被诉人:深圳市XX电子厂。

    地  址:宝安区XXX工业区。

    主要负责人:XXX.

     申诉人诉被诉人劳动争议一案,诉至我会,我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指定仲裁员XXX同志独任审理,XXX同志担任书记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仲裁终结。。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1998年8月入职被诉人处担任业务课长一职。因工作出色,2000年12 月被提升为业务部副理,2003年8月再提升为生产部副理(属资材处)。申诉人月基本工资3140元,职务津贴600元,食宿补贴240元,全勤奖30 元,共4010元(不含加班工资)o申诉人与被诉人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但合同均由被诉人保管 o 2003年11月10日至11月27日,申诉人请假回家,回来后,申诉人职位已由他人取代o 2003年12月,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诉人即单方对申诉人降职降薪(调往技资部,减少职务津贴600元)o当时申诉人已怀孕四个多月(已告知被诉人何子光厂长),但被诉人却完全不顾降职降薪对申诉人精神上的重大打击。申诉人不服被诉人的决定,曾于2004年元月2日和元月30日,先后两次到松岗劳动办投诉,劳动办出面调解,指出被诉人行为违法,但被诉人却一意孤行,不肯改正。被诉人对申诉人的投诉打击报复,不但不对申诉人复职补薪,反而于2004年2月12日强行将处于怀孕期的申诉人辞退。    .另申诉人每天加班2小时,每周加班1天(星期六),被诉人。:扶杰期申诉人加班加点工资。被诉人也不按申诉人的工资总额为,遍逝丛肆纳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保费。

     申诉人为被诉人的经营和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却受到被诉人的严重侵害。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在与被诉人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迫向贵会申请仲裁,恳请贵会根据事实和法律,特别是根据对“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处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特别是处于“三期”内的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1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月至2月15日的工资6015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3元;

    一人与被答辩人于2003年:,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被扣的加班加点工资7909元、婚假工资2324元、主管津贴860元及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773元;

    3、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358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9179元;。  4、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393元;

    5、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661657c,;

    6、裁令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被诉人答辩:被答辩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中所述与事实不效期为1年。合同期满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在答辩人实际未与被答辩人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3年底因劳动合同期满而自然终止。答辩人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述辞退被答辩人,而是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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