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骆某,女,28岁,系广州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1997年8月产一女孩,并已办理独生子女证。骆某生产时,住院1个多月,共用去医疗费1.3万多元。单位在对其医疗费核销时,发现有2000多元为自费药,1000多元为看护费,2200多元为营养药品费,故将其剔除不予报销。骆某认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医疗费应予100%报销,起码看护费和营养药品不应由个人负担,但单位不接受她的意见,因此发生了争议。? 专家评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点不可置疑,但这并不意味着女工生育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均可全额报销,具体应按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执行,即:“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由于骆某住院期间的看护费属于医疗服务费,超出了可报销范围;营养药品属于自费药品范围,故此两项费用只能由职工个人负担了。其他生育的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公费药费等则应予报销。如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费用可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否则就由单位负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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