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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程序问题研究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工伤是指职工或者雇员在执行工作职务过程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职工或者雇员健康权或者生命权因工伤受到了损害,笔者认为,工伤责任从民法理论上说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

同时相关的配套制度也应尽快出台,如第二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第六十条规定其他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应当及时出台,避免工伤保险制度的落空。
2、简化工伤保险程序程序,使之更加具有效率,确保工伤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
其一,在工伤认定申请上,应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前文已经说过,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签订什么样的合同,劳动者均不能按自己的意愿如愿签订,因此我国社会存在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证明劳动关系上举证能力有限。在工伤认定申请上,应当要考虑这个社会现实,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可以要求劳动者证明在工作时间受伤,这一点在医院的病历上即可体现;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则由劳动保障部门查明,这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说还是比较轻松的,因为劳动保障部门本身就有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管权。
二,建立预先救助制度。现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但工伤保险中,我们现在还没有这样的制度。笔者认为在工伤保险中,我们也应当建立类似于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或者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抢救医疗费用垫付制度。即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经劳动者或者其亲属申报,在紧急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在短时间内就工伤进行初步认定,然后根据初步认定的情况,决定是否先行垫付抢救医疗费用,初步认定为工伤的,垫付费用,不认定的,不垫付费用。对于初步认定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在了解劳动者受伤的时间和地点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在短时间内进行口头或录音等方式的初步调查予以认定。
其三,减少工伤当事双方在工伤处理中提出申请的次数,建立一次申请,全面处理的制度。在现行的工伤处理程序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至少要提出三次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也因此至少要收到三份法律文书。而每一次申请都是一个独立程序,都有相应的救济程序,这是造成工伤保险程序繁琐的根本原因,改革也势必从此入手。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引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赔偿模式,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只要向保险公司申报发生保险事故并提交损失的证据,其它的基本上由保险公司自行审核和认定,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通报介入进行医疗费用垫付等处理;保险事故中受害第三者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事故,得到赔偿。对于工伤保险而言,采用这个模式在法律关系上也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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