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工伤赔偿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工伤是指职工或者雇员在执行工作职务过程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职工或者雇员健康权或者生命权因工伤受到了损害,笔者认为,工伤责任从民法理论上说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后果的行为(1)。工伤从原则上说,就是现代民法上的工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性质(2),适用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工伤即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不考虑受害者在工伤中的过错责任。现在我国工伤赔偿存在两种法律制度,其一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它们分别从劳动法的工伤保险赔偿和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雇员工伤民事赔偿(又称雇工人身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规定了工伤赔偿法律制度。其调整的角度分别是劳动保险关系和雇工工伤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条例从劳动保险的角度规定了工伤赔偿法律制度,其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明确了条例的二重目的,一是保障工伤职工,二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显然,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对于工伤处理,主要流程是1、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或者受害职工及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3、工伤被认定后,用人单位或者受害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费用进行审核确认,依法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此外,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依据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非法单位职工及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发生工伤的,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与职工或者其亲属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据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劳动保险部门的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或者受害职工有异议的,则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不属于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雇员在为雇主工作中受到工伤的,依据解释规定由雇主进行赔偿,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及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因此从我国法律规定上看,工伤这一事物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民法上的特殊侵权行为,又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保险行为,是一种职工福利。这种竞合是两个法规的竞合,但从条例的规定看,除了由劳动保险部门的工伤认定是行政行为外,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就赔偿的标准发生争议的,依据劳动争议的程序处理,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则依法进行民事诉讼,工伤赔偿最终还是回到民事诉讼的轨道上来,由此看来,工伤的民事侵权责任性质也是被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同时,从条例的对工伤赔偿的调整方法可以看出,劳动法在具体的调整方法上是涉及到民法、行政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其调整方式和手段也是具有多样性的(3),就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归纳而言可以是:私法自治,公法监督。即国家对工伤的认定问题进行法律监督,由国家机关进行工伤认定,并由国家法律规定出赔偿的依据,通过工伤强制保险保障有效的工伤赔偿;对于赔偿多少则依据私法程序处理,包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国家民事诉讼法程序。二、我国现行工伤赔偿程序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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