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元,(款汇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办事处,帐号 ),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二00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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