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事发经过:
交警处理情况: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大队以 公交( )事(200 )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检验鉴定书: 公交车鉴字(200 )第 号车辆检验鉴定书分析意见认定,根据检验所见, 整车不合格(灯光系不合格), 动态检验。 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法医检验意见书认定死者 系由于颅脑损伤而死亡。
1,原告提供 的 市暂住证,注明暂住期限自 年至 年 月及延长至 年 月,主张死亡赔偿金按每年人民币 元算 年计人民币 元, 2,主张丧葬费为人民币 元, 3,提供交通费票据和食宿费收据,主张交通费为人民币 元,住宿费为人民币 元, 4,主张误工费按农民标准每年人民币 元算 人算 天计人民币 元, 5,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元, 上述合计损失人民币 元。
双方一致确认事发后 已付人民币 元。
另查明,交警部门的资料中, 陈述事发经过为
于 年 月 日在交警部门陈述事发时
于 年 月 日在交警部门陈述事发时
以上事实有交警部门所作勘查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 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 公司为 号中型普通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而《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已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直接求偿权;尽管目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但保监会已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暂以现有第三者责任险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本案保险合同也签订于《道交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对此已有认知,故该已投三者险应视为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在事故中死亡所受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损失再按《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