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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程序及税费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6
【摘要】购买商品房 一、 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类别 收件内容 购买方为个人 1、 买卖双方申请书 ……

3、 抵押合同
4、 房地产价值确认文件
5、 抵押人及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其他企业出具章程及企业权利机构的决议
个人购买商品房抵押 1、 购房合同(原件)
2、 购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4、 个人住房抵押合同
5、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预抵押许可证(期房)房屋权属准予登记通知书(现房)
6、 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平面图、配置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与抵押人盖章确认)
个人或企业间抵押 1、 房屋许可证
2、 借款合同
3、 抵押合同
4、 房地产价值确认文书
5、 抵押人及抵押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其他企业出具章程及企业权利机构的决议
二、 工作时间: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抵押人交纳
手续费(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印花税
抵押金额(万元) 标准收费(‰)
2000(含)以下部分 2.0 5元
2000-5000(含)部分 0.5
5000-10000(含)部分 0.3
10000以上部分 0.1

初始登记
一、 提交文件
类别 收件内容
申请人为个人 1、 规划许可证或施工执照原件
2、 房屋平面图和配置图
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人申请书
5、墙界表
申请人为单位 1、 土地使用证明
2、 规划许可证或施工执照原件
3、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
4、 竣工验收证件原件
5、 房屋平面图和配置图
6、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 申请人申请书
 备注:
 1、 初始登记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出受理;
 2、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收取登记、测绘费;每证10元收取工本费,每证5元收取印花税。
 

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

一、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 双方申请书
2、 购买或保留产权协议及拆迁安置协议
3、 原《房屋所有产权证》的注销证明(私房)原房屋乘租证明(直管公房)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证明和原房屋乘租证明(单位自管房)4、 交款发票
5、 房屋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6、 权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委托代办人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税费标准
被拆迁人 拆迁人
契税 印花税 测绘费 手续费
6%

3%

1.5% 5元 每平方米0.16元 0.5%
 备注:
 1、2000年6月1日(以拆迁补偿协议签定的日期为准)以前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按成交价的1%计征交易手续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交纳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由拆迁人按成交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2、1997年10月1日前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由拆迁人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3项所列情况除外);
 3、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自用普通住房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暂按1.5%计征契税;
 个人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由被拆迁人按5元交纳印花税,单位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由被拆迁人按5元+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变更登记
一、 提交证件

类别 收件内容
申请人为个人 1、 房屋所有权证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清照图及有关批准文件4、 房屋坐落门牌号或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证明
5、 申请人证书
申请人为单位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图纸及有关批准文件3、 房屋座落门牌号或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证明
4、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 申请人申请书
 备注:
 1、 变更登记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处受理;
 2、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收取登记、测绘费;每证10元收取工本费,每证5元收取印花税。
购买安居房
一、 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 买卖双方申请书
2、 购房合同书(原件)
3、 发票(原件)
4、 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 购买安居住宅许可证
6、 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契税 印花税 测绘费 手续费
6%

3%

1.5% 5元 每平方米0.16元 0.5%
 备注:
 1、2000年6月1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前购买房屋的,按成交价的1%计征交易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交纳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新建房屋买卖,由卖方按成交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备注: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房屋,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房屋,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3项所列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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