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 一、 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类别 收件内容 购买方为个人 1、 买卖双方申请书 2、 购房合同书 3、 发票(原件) 4、 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 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方为单位 1、买卖双方申请书 2、购房合同书 3、发票(原件) 4、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契税 印花税 测绘费 手续费 6% 3%
1.5%
免征 5元 每平方米0.16元 0.5% 备注: 1. 税费交纳以交易成功为依据,如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依据; 2. 2000年6月1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前购买房的,按成交价的1%计征交易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交纳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新建商品房买卖,由卖方的成交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3. 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商品房,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商品房,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4、5项所列情况除外); 4.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商品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5.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购买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前免征地契税; 6. 出售商品房给个人的,由买方按5元交纳印花税,出售商品房给单位的,由买方按5元+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持证房屋买卖
一、 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评估报告 3、房屋买卖合同 4、买卖双方申请书 5、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卖方为单位的应提供: 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其他企业出具章程及企业权利机构的决议
备注: 1、 该类持证房屋买卖不包括已购公房出售 2、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私房,应出具房产局的批文 3、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凡提交证明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有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契税 印花税 测绘费 营业税 手续费 印花税 6% 3% 1.5% 5元+万分之五 每平方米0.16元 5.5%差价×5.5% 免征 1% 万分之五 备注: 1、税费交纳以交易成交价为依据,如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依据; 2、2000年8月16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以前持证房屋买卖,由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交纳手续费;自2000年8月16日起(含8月16日),持证房屋买卖(不包括已购公房出售)由卖方按成交价的1%交纳手续费; 3、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房屋,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房屋,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4项所列情况除外); 4、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5、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6 、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及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房屋租赁
一、 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租赁双方申请书 4、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红线界定范围的平面图(双方加盖公章)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出租方按使用面积交纳手续费 商业经营用房 7元/每平方米•年 生产、仓储及其他非住宅房屋 5元/每平方米•年 住宅 2元/每平方米•年
已购公房赠与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公证书 3、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确认申请表 4、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 5、公房上市征询意见表 6、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7、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同住成年人及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房屋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9、房屋上市交易后不会造成居住困难的具结 10、评估报告(三代以内血亲不必提供) 11、墙界表、申请表 注:(1)双方当事人须当面签字盖章(2)路名门牌有变更的出具派出所路名变更证明
房屋继承 一、 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继承人申请书 备注: 1、 房屋继承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处受理 2、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2000年8月16日以前继承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评估报告。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房屋受让方交纳 手续费 印花税 测绘费 每平方米1元 5元 每平方米0.16元 备注: 2000年8月16日(以继承公证书确定的日期为准)以前继承房屋的,由继承人按评估的0.5%交纳手续费;自2000年8月16日起(含8月16日)继承房屋的,由继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交纳交易手续费。
房屋抵押
一、提交证件
持证抵押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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