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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常见纠纷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常见纠纷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常见的主要表现形式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定义有比较明显的变化 ……

 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军用土地的转让行为始于1990年初。伴随着全国范围的第一次房地产开发热、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热,军队也开办了许多以房地产经营为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军队系统有着房地产经营的文件也大都是那时出台的。按当时的文件规定,军队不仅可利用空余土地进行有偿,与地方合资建房、换建、互换,而且可以自办或合办经济实体,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时,军队各大单位大多成立了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那次党政军民齐上阵的大规模房地产开发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大家可能还记忆犹新。从1998年开始,党中央下决心清理党政机关及军队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要求党政机关和军队开办的各类公司一律与开办单位脱钩。此后,军队以自己开办的企业直接进行房地产投资开发的活动渐渐停止了。但以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与地方合作建房等方式变相的房地产经营活动则一直没有停止过。

  认为,在保证战备和部队使用需要并保守军事秘密的前提下,将军队空余房地产加以合理的开发利用,对于避免国家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解决军队干部及家属的住房等实际困难,确实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现在许多军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是打着利用空闲地、解决部队住房困难的名义,行经营赚钱之实。许多许多军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建设是在没有得到地方土地、房产、规划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这种规避行政审批所建的房屋许多是为了销售盈利。但由于不能取得合法的销售许可证明,所以这样的交易多在私下进行,交易之后也难以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多年不能取得房产证。这样的情况在全国并非个别现象。这不仅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管理难度,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

  6、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

  许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都有可能因未被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成为无效合同,但因纠纷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终还是得到了履行,只不过有些因为迟迟不能办理批准手续而使土地和房屋的权属一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有些则成为遗留问题而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这些合同无论是终被认定为有效还是无效,在实际的履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单纯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更复杂,履行风险也更大,双方也更容易登记手续的办理纠纷外,最常见的也是最难处理的就是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补交或者因补交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损失责任的承担而引起的纠纷。

  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如能获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则应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将土地转让收入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司法解释》第12条、第13条将经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但对于如何补偿未作规定。实践中,一旦发生补交的情形,是由受让人另行交纳补偿费用,还是由转让方以所获转让费支付补偿费?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如果合同中对此也无明确的规定,则争议和纠纷不可避免。此外,按照《房产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除可责令当事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还可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究竟是谁的过错、由谁来承担责任,也常常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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