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除依据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大会的决议要有投票2/3的多数票才能通过。 5.弃权不得计入票数。 6.1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投票。 7.不属于大会成员国的特别联盟国家,可被接纳为观察员参加大会会议。 (四)1.大会例会每两年由总干事召集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它与产权组织大会在同时同地召开。 2.经大会成员国1/4的要求,总干事得召集大会特别会议。 3.每次会议议程由总干事准备。 (五)大会应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 第六条 国际局 (一)1.国际局执行有关特别联盟的行政任务。 2.特别是,国际局要筹备各种会议,并为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其他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提供秘书处。 3.总干事是特别联盟的行政负责人并代表特别联盟。 (二)总干事和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其他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无投票权。总干事或他指定的一名工作人员应为各该会议的当然秘书。 (三)1.国际局应根据大会的指示,为本协定除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外各条款的修订工作会议作准备。 2.国际局可就有关修订工作的会议的筹备工作同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进行磋商。 3.总干事和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修订工作会议的讨论,但无投票权。 (四)国际局应执行指派给它的任何其他任务。 第七条 财务 (一)1.特别联盟应制定预算。 2.特别联盟预算应包括本联盟专用的收入和支出,对各联盟共同预算支出的捐款,以及在需要时为产权组织的会议预算提供的金额。 3.不属于特别联盟专用而用于产权组织所属的其他一个或更多的联盟的支出,应视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特别联盟在共同支出中承担的份额,应与特别联盟在其中享受的利益成比例。 (二)特别联盟预算的制定,应适当考虑同产权组织所属其他联盟的预算相协调的需要。 (三)特别联盟预算的经费来源如下: 1.特别联盟国家的会费; 2.国际局提供与特别联盟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国际局有关特别联盟的出版物的售款和版税; 4.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5.租金、利息和其他各种收入。 (四)1.为了确定第三款第1项所指的会费,特别联盟每个国家交款的级别应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中的级别相同,并在该联盟为该级别所定的交费单位数相同的基础上交纳年度会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