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独资企业老板欠我公司十万元债务,其企业经营不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据我们调查所知,其企业多年来的经营收入大多用于其家庭开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主张用其家庭共同财产来承担本公司的债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同时该法又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另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载明的事项包括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方式是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因此,不管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收入如何使用,即便用于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开支,也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直接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你公司应先查明该个人独资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出资方式,如为个人财产出资,则只能向企业的投资人主张,要求其以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如登记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你公司可以要求其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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