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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承担?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   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 ……

  2、若原投资人对企业转让前所形成的债务不负任何责任,在法律上免除了债权人的追索,无疑将为原投资人合法逃债打开了方便之门。

  由于债权人不可能能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行为完全掌握,投资人转让企业完全可以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其可以在抽走企业财产的情况下,把企业转让给没有偿债能力的第三人,由企业没有偿债能力的企业和第三人承担责任,而自己免于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达到逃债的目的。由原投资人对现投资人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更加有利于保护和交易债权。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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