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疗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启动。按照《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在出生医院办理。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到市妇幼保健院办理并按要求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二)该新生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下列材料之一均可作为旁证:
1、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第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侠出具的证明。
3、亲子鉴定证明。
4、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幼儿。
三、《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要求补发的,应向市妇幼保健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志号、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给予补发,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同时填写补发登记。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幼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