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患纠纷增长迅猛,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缺少死亡赔偿金不无关系。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少,非医疗事故反倒赔偿多;致死赔偿少,致残反而赔偿多———这一持续多年的怪现状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在2008年9月份的一纸判决中打破。 佛山市民钟先生的母亲于2005年3月22日在佛山市某医院施行“全椎板椎管探查+减压+髓核摘除+USS内固定+植异体骨融合术”。但在手术后三个多小时,李女士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但在市民钟先生诉佛山市某医院案中,法院不仅依照该条例判赔了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支持了以前常被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死亡赔偿金25.6万余元。 就这一判决结果,法律界和医疗界有关人士却又不同意见,前者普遍叫好,后者则认为这种判法与国际通行的医疗纠纷限额赔偿原则冲突,担忧会因此影响医学发展,最终损害患者利益。 病人发生医疗事故致死,为什么比致残获得的赔偿金还少?死亡赔偿金该不该加入到医疗纠纷赔偿之中? 10月7日《开讲天下》话题“医疗事故致死,该支付死亡赔偿金吗?”欢迎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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