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马某夫妻诉称,2007年8月25日晚,朱某到平谷某医院住院准备分娩。次日凌晨5时25分,剖腹产一足月男婴。婴儿出生后没有哭声、肤色青紫、无呼吸、心律不齐等,助产护士不知如何处置,才急忙找产科医生及儿科医生进行抢救。7时,婴儿抢救无效死亡。经平谷区医学会及市医学会鉴定,认定新生儿出生时为轻度窒息,复苏的成功率较高,医方的医疗过失是本例新生儿窒息抢救无效并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胎儿脐带过短、缠绕左腿1周,第二产程偏快和新生儿窒息也有一定关系,并最终认定本医案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平谷某医院负主要责任。朱某、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20万余元。 11月6日8时10分,在平谷法院第5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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