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而诉至法院的,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死亡赔偿金不在赔偿范围。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受害人家属依据《民法通则》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死亡赔偿金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 2006年3月20日晚,原告王某的母亲在被告南通市某医院老干部病区住院期间突发脑出血。被告的值班医生在初步诊断为脑出血的情况下,医嘱对病人进行CT检查。然而,由于医院布局原因,CT检查室在与住院部相距数百米的门诊部,且必须从市政道路通行。在没有医护人员陪护的情况下,病人家属和护工用担架车将病人推至CT检查室。CT检查显示病人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但医方仍然让病人家属将病人推回住院部病房。由于来回颠簸延误了抢救,加剧了病情,再加之回到病房后,会诊不够及时,次日病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4月,根据王某的申请,南通市卫生局委托南通市医学会对该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便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并酌情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和病人自身脑出血疾病各占病人死亡的原因力的20%和80%。但对于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赔偿项目属于物质损害赔偿。本案医疗事故争议引发纠纷,已经被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即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过错尚未达到医疗事故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个项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予以支持。 |